臺南市新興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設備管理辦法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本中心教學設備,使達到公平借用、資源充分利用,並符合有效管理之原則,特訂定設備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設備,包括科技中心與生活科技教室部分設備,如: 3D 列印機、攜帶型雷射切割機、木工加工機器等;可借用項目及可否攜出既有場地,以本中心公告為主。
上述設備為本校財產,由科技中心辦公室負責管理。
本辦法借用對象除生活科技正規課程及科技中心團隊成員外,另開放校內教職員、簽約之科技推動學校及服務區域內之國中小申請借用;借用目的須以教學、研究及公務為限,不得挪作私人用途。
設備之借用,請於上班時間( 8:00–17:00 )至科技中心辦公室洽詢副召集人或助理,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檢附教學計畫、課程或研究內容,經本中心核准後始得使用。
教學設備應依規定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使用後應確實清潔保養。如於正常使用情形下發生損壞,由保管單位洽請廠商維修,費用由保管單位負擔;倘因不當使用造成設備損壞,借用人應自行修復,或自購相同品牌及功能之設備歸還,或照價賠償,並應於一個月內完成。
設備借用時,如使用者包含學生或未成年孩童,現場務必有教師陪同與指導,以確保使用安全。
設備應用於教學或其他大量使用情形時,須向學生或使用者酌收材料費及設備維護費用;如需更換耗材,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辦理。
有關設備之借用辦法細則,詳如本辦法第十一條。
科技中心辦公室負責執行本辦法各項管理細則,其職責如下:
一、設備借用管理規則之執行。
二、設備日常保養與修護之督導。
三、設備使用與保養知識之指導。
四、設備定期更新、造冊公告及盤點整理。
台南市立新興國中可借用設備清單
| 項次 | 設備名稱 | 單位 | 數量 |
| 1 | 割字機 | 台 | 2 |
| 2 | 熱轉印機 | 台 | 2 |
| 3 | 熱昇華機 | 台 | 1 |
| 4 | 實物投影機 | 台 | 2 |
| 5 | 筆記型電腦 | 台 | 3 |
| 6 | 3D 列印機 | 台 | 6 |
| 7 | 手持型雷射雕刻機 | 台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