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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化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設備管理辦法
113.11.12
-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本中心教學設備,使達到公平借用,資源充分利用,並有效管理之原則,特訂設備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設備,包括科技中心與木工教室部分設備,如: 3D 列印機、攜帶型雷射切割機、木工加工機器、各式手工具…等,可借用項目及可否攜出既有場地,以本中心公告為主。
- 上述設備為中心財產,由科技中心辦公室管理。
- 本辦法借用對象除生活科技正規課程或科技中心團隊成員外,另可接受校內教職員及簽約之科技推動學校、服務區域內之國中小申請借用;借用目的須以教學、研究及公務為限,不得挪為私人之用途。
- 設備之借用,請於上班時間(8:00-17:00)至科技中心辦公室(分機 281)洽詢副召集人或助理,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檢附教學計劃、課程或研究內容,經本中心核准始得使用。(上述表件備有格式,可向本中心索取)
- 教學設備應依規定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並於使用後確實清潔保養。如於正常使用情形下發生損壞,由保管單位洽請廠商維修,費用由保管單位負擔。倘因不當使用造成設備損壞,借用人應自行修復,或自購相同品牌及功能之設備歸還或照價賠償。上述賠償事項,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 設備借用時,若使用者包含學生或未成年孩童,現場務必有教師陪同與指導, 以確保使用安全。
- 若將設備應用於教學或其他大量使用情形,須向學生或使用者收取材料及機器設備維護費用,如遇需更換耗材事宜,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一律向學生或使用者收取支應。
- 有關設備之借用辦法細則羅列於後,請參閱本辦法第十一條。
- 科技中心辦公室負責執行本辦法所訂定之各項管理細則,其職責如下所列:
一、關於設備借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二、關於設備日常保養修護督導事項。
三、關於設備使用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四、關於教學設備定期更新造冊公告及盤點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