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復興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設備管理辦法
一、各項設備與機具之清單、數量、相關耗材、可否攜出既有場地等規定,以本中心公告為主。
二、借用優先順位為:正規科技領域課程、科技中心辦理活動、中心團隊與種子教師研究使用、科技推動學校、服務區域內之國中小、其他,詳細說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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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 |
借用對象 |
開放預約日期 |
可借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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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規科技領域課程 |
開學日起即可預約該學期。 |
以課程設計為期程,最長以學期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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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中心辦理活動 |
活動敲定即可預約,如與順位 1 牴觸時,將協調暫時取回使用時間。 |
活動前五日至結束後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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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心團隊與種子教師研究使用 |
請於預借日期一個禮拜之前申請。 |
個人研究或備課使用:最長五日 教學使用:最長以月為單位借用 活動使用:活動前三日至結束後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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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推動學校、服務區域內之國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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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三、因科技領域課程使用者,可免檢附教學計劃,但須繳交教學成果(學生成果作品、照片等);其他課程之使用者,請依規定於申請前檢附相關文件。
四、設備借用完畢,須於借用期限當日 17:00 前歸還,如需延長借用時間,則須於歸還期限三日前向中心洽詢,若該設備無人預借,得辦理續借。
五、借出之設備如有教學或公務之特別需要,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六、未經借用申請手續而攜出設備者,或逾期未歸還且無法取得特殊狀況相關證明者,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辦法處議,停止借用權一至三個月。
七、借用對象於借用設備有未盡保管、維護之責,經本中心勸導改善無效者,本中心有權隨時終止設備借用,並停止其借用權。
八、為確保借出設備之名稱、數量、放置區域之準確性,請各借用單位由授課教師或活動承辦人親自進行設備借用與歸還之程序,歸還時與管理人一同點收,禁止委由學生代為借用。